第三章 资金管理
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:
(一) 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
(二) 市级补助资金
(三) 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
(四) 区级土地出让金计提的专项资金
(五)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
(六) 通过投资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
(七) 社会捐赠的资金
(八) 其他资金
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“专户管理、分账核算、专款专用”的原则管理,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设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支出专户,核算管理中央、省、市、区拨入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。
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,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(一)对上级补助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,按照《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综〔2014〕14号)文件规定进行拨付。
(二)对区级补助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,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、年度投资计划、年度支出预算、工程进度拨付资金。
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、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,不得挪作他用。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、公用经费、购置交通工具等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无关的支出。
第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、区财政局、麒麟规划分局、麒麟国土分局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,编制下年度保障性住房区级配套资金预算,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每年年末,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保障性住房支出决算。
第四章 建设管理
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遵循下列原则:
(一) 满足基本住房需求
(二)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
(三)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
(四) 公共财政投入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
(五) 公开、公平、公正
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要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、配套建设,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,合理安排区位布局。
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、群众生活水平、住房状况、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,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,进行严格管理。
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、节能、省地、环保型住宅的要求,严格执行《住宅建筑规范》和《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》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标准,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,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、成熟、适用、安全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。
第十七条 共建项目申报条件:
(一)土地权属明晰,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
(二)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书
(三)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承诺书
(四)项目所在镇(街道)申报审核意见
第十八条 统建项目由区保投公司负责申报。
第十九条 建设程序严格按照省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条 各项目建设点必须到区住建局质安站备案,质安站对全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监管。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点进行日常监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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