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麒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(全文)

曲靖新房  2015-01-07 10:27

麒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

章总则

条 为进一步完善麒麟住房保障体系,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,保障公平分配,规范运营与使用,健全退出机制,根据《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1〕45号)、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(建住房〔2007〕258号)、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)和《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》(云政发〔2014〕14号)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结合麒麟区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麒麟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、建设、分配、退出、运营和监督等管理。

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、限价商品住房。包括政府统建、政企共建及其他建设模式的保障性住房。

第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。区发展改革局、区财政局、麒麟国土分局、麒麟规划分局、区环境保护局、区林业局、区审计局、区统计局、区民政局、区工商局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麒麟公安分局、区监察局等部门,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。各镇(街道)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。

第二章项目管理

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。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区财政局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,积极落实项目,加快前期工作,编报年度投资计划,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批。

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、市的有关规定,履行审批程序,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、规划、土地、环评、节能等手续。

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要按照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保障性住房投资规模计划,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审定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投资项目计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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